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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致单方肇事的交通事故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3月29日17时30分,驾驶人王某醉酒后(血中酒精含量:132.8mg/100mL)驾驶粤J/648**号二轮摩托车(载梁某、张某,车上人员均不戴头盔),从三乡镇小琅环公园往三乡镇皇冠花园方向行驶,行驶至三乡镇小琅环路段(弯道)时,车辆行驶过程中失控碰撞右侧花基而肇事,事故造成王某、梁某、张某受伤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无证据证明梁某、张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张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