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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2006年11月2日晚上九点左右,淄川某铁柜厂甲、乙、丙三女士晚上下班后,又到附近饭店吃饭,吃完晚饭回家的时候,需要横过张博路复线,在横过公路的时候,黑暗中从远处驶来一辆轿车,此时三人刚走过公路中线,看到车辆速度很快,慌忙中便向后倒退避让车辆,而该车驾驶员丁看到前面有人,便想从行人后面通过,结果和行人躲在一起,发生交通事故,甲乙丙三人分别被汽车撞出几米、几十米,而恰在此时,同是该单位的戊驾驶的皮卡车跟在后边后面不远处,从此经过时,戊感到车辆咯噔一下,可能轧到了其中一名倒在地上的受害人甲,该事故最后导致甲乙二人死亡,丙受重伤,丙运气比较好,保住了性命,本次事故,经淄川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第一次事故驾驶员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甲、乙、丙负次要责任,随后发生的甲与戊的事故,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问:由于该案伤亡人数较多,赔偿数额巨大,那么在赔偿当中,应该如何确定赔偿主体,以尽快获得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审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我经过认真研究整理,总结出以下17种主题,就是说这十七种主体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通俗点讲,就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打官司,当原告或者被告,获得赔偿或者赔偿别人,这十七种是: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肇事,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他人维修、保管车辆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6、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7、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在获取全部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8、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9、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负责垫付;
10、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的肇事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肇事司机与肇事车辆不属同一单位,司机与使用机动车受益单位为被告,由受益单位先行垫付赔偿;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肇事司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13、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只在所继承财产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因无遗产可供继承,继承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4、旅客持票或按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搭乘无票旅客乘车,运输过程中死亡,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5、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原则上不能免除司机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司机赔偿责任;
16、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引起险情人为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7、学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那么本案当中,赔偿主体首先应当承担责任的是该车的车辆所有人淄川的某公司,这就是上面十七种情况中第二种情况,就是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和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和货车辆所有人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首先由公司承担责任呢,这涉及到法律上的替代责任问题,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他人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体所致损害负有侵权赔偿责任,替代责任是替他人负责的意思,其特点是责任人与行为人相分离。向本案当中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质上就是替代责任。替代责任的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的一种负担形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