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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型货车碰撞电动自行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
一、事故简要案情
2009年06月21日13时30分许,驾驶人李某驾驶粤T/51***号轻型货车(核载:795kg,实载:1385kg),从三乡镇西山村往中山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S268线82KM+800M路段处,进入渠化道右转弯过程中,遇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周某)迎面驶来,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李某、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其中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驾驶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主要过错;轻型货车驾驶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无证据证明周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轻型货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