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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加大处罚醉驾 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获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加大对酒后和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拟对醉驾行为一律吊销驾照,且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

 

  受国务院委托,公安部副部长杨焕宁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表示,为刑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相衔接,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

 

  将于20115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为与之相衔接,道交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人拘留的规定,同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为有效惩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草案加大了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罚款从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提高至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从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改为6个月,并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拘留和2000元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增加了15日拘留的处罚,将罚款从500元提高至5000元,并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改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点击次数:1634  发布日期:2014-12-30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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